视觉艺术类的街头艺人陈源桢,7年前在台北市西门町行人徒步区进行展演活动时,被北市府以违规为由,废止陈的许可证,他打行政官司败诉确定后,声请释宪;司法院大法官认为北市的相关规定,对街头艺人资格加以审查属违宪。

不过,遭大法官宣告违宪的「台北市街头艺人从事艺文活动许可办法」第4条到第6条关于街头艺人须申请许可证,及取得许可证的街头艺人得于北市公共空间从事艺文活动等,已在今年3月24日废止。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对于北市已废止的街头艺人作成释宪解释案,仍有其价值,因为除了北市以外,还有7个县市政府,仍採活动登记许可制度,依照这次大法官释宪意旨,相关自治团体的许可制度有违宪争议。

依照释字806号的解释意旨,各县市政府不得依街头艺人唱歌好不好听的「主观」审查标准,对于街头艺人之技艺加以审查后核发许可证,至于限制及审查一定的表演空间及时间,与宪法比例原则没有违背、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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