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9条修正草案内容,新增「受政府机关(构)委托或补助达一定标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之个人或民间团体、法人、机构成员;受委托、补助终止或离职后未满三年者」,赴陆应申请,并由内政部会同国家安全局、法务部、陆委会及相关机关组成之审查会审查许可。

修正条文指出,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审议之一定标准、委托或补助计画之认定范围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科技部会商有关机关定之。未经审查会审查许可而赴陆者,应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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