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通盘检讨赡养费制度,以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第29号一般性建议的意旨及社会实际需求,法务部提报「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行政院会今拍板通过,未来离婚要求赡养费,不再有「判决离婚」、「无过失」的限制,协议离婚也可请求赡养费,该草案待立法院审议后实施。

现行民法第1057条规范,夫妻离婚时请求赡养费的条件,限于要赡养费的一方不能有过失责任,且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另一人支付赡养费。为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意旨与实际需求,法务部提出修法草案,行政院会今通过。

法务部表示,此次修法将现行请求赡养费限于「无过失」及「裁判离婚」的要件,予以删除;过去须判决离婚才能提出赡养费要求,修正后,不论是协议、判决、调(和)解离婚,都能提出赡养费的要求。

针对赡养费请求权时效,草案明定自离婚时起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至于赡养费属定期给付债权的情形,其各期给付请求权,则适用民法第126条时效规定。夫妻双方离婚,非因生活陷于困难而自行约定赡养费者,不适用本草案赡养费。

至于赡养费的多寡,草案亦明定依「赡养权利人的需要状况」及「赡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作为权衡赡养费给付程度的依据。

法务部强调,本次修正草案明定请求赡养费的要件、方式,将使离婚后财产上效力规范更完善,保障因离婚而无谋生能力者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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