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盈号渔船2017年5月深夜在海上遭安盛号渔船追撞,导致船身受损,双方委托保险及公证公司多次谈判未果,富盈号船东2020年2月告上法院。一审认定请求赔偿已逾时效,判安盛号船东免赔。但高雄高分院却认为,双方2018年12月就曾开会协商,虽乔不拢但代表民法损害赔偿请求成立,判安盛号船东需赔偿美金4万6千余元,不得上诉。
安盛号2017年5月30日深夜在东经29度45.312分、南纬37度15.084分处,因驾驶操作不当、擦撞富盈号左后舷,导致其船身受损。8个月后,富盈号驶入模里西斯港口整修,发现左舷、机舱内部多处受损,船东委托保险公司向对方求偿,安盛号则透过保险公司委任的公证人进行谈判。
双方透过电子邮件谈判,安盛号公证人先表明愿意赔偿美金6万7千元,富盈号保险经纪人拒绝并要求提高金额,表明希望以美金11万元和解。安盛号公证人再回覆,表示儘可以美金9万元赔偿,但「会再努力争取」,之后无回信,富盈号保险经纪人也未具体同意对方提出的价码,最后和解仍破裂、闹上法院。
富盈号船东认为,对方公证人承诺追加赔偿金,代表双方成立和解契约。但安盛号船东表示,从未授权公证人谈判,还指富盈号保险经纪人2019年12月才同意和解,早已逾越民法损害赔偿2年请求时效。
一审法官认为,双方委托人电子邮件往返谈判不能代表双方船东实质意愿,富盈号船东迟至2020年2月提告已逾越时效,判安盛号免赔。案经上诉至高雄高分院,法官认为双方在2018年12月就开过赔偿协调会,代表安盛号船东承认对方请求赔偿权存在,审酌明细及调查报告后,判安盛号船东须赔偿美金4万6千余元,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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