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市一名黄姓男子在上班途中经常会遇见一名姿色姣好的女子,苦于不知如何搭讪,竟拿出装有自己精液的宝特瓶,朝该名女子泼撒,惨遭报警移送法办。桃园地院审结,依毁损罪处其拘役50日,得易科罚金。
判决书指出,黄姓男子每日在上班路途中都会遇见一名漂亮的女子,心生想认识的念头,便在宝特瓶中装入「子孙」,在今年1月间朝女子的后方泼撒,致女子的大衣沾满了白色黏稠液体,惨被女子赴警局提告。
黄男与警询、侦讯时均坦承犯行,检方另依证物照片、监视器录影画面截图等,勘认黄男涉犯毁损他人物品罪,遂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
桃园地院法官判定,黄男与该女子本不相识,只因上班途中曾多次偶遇,就以精液泼撒对方,动机相当不堪,导致该女子的大衣无法再使用,也使对方感受到惊吓、噁心等精神痛苦,考量其坦承犯行,审酌其经济能力与教育程度等,依犯毁损他人物品罪,处拘役50日,得易科罚金5万元。可上诉。
中华民国刑法第354条明定,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眾或他人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万 5千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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