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别以为马路上我最大!台中一名柯姓男子,走在马路慢车道上,与一名黄姓女子骑乘机车擦撞,黄女向左侧摔倒,遭曳引车辗过,送医伤重不治。台中地院审理认为,2次车祸鑑定都认为,行人应行走于慢车道并靠右侧行走,但柯男竟行走于慢车道左侧,明显有过失,依过失致死罪判他6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18万元。全案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柯姓男子去年2月27日傍晚5时许,独自行走在台中市大里区仁堤路时,但他没有走人行道也没靠慢车道右侧行走,结果走到仁堤路7号前时,与黄女骑的机车发生擦撞,黄女往左侧倒地,遭一辆货运曳引车直接辗过,造成全身错辆伤合併骨折,器官损伤引发休克,虽紧急送医仍宣告不治。家属怒告柯男过失致死罪。

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133条规定,行人应在划设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划设人行道之道路, 应靠边行走,并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戏或坐、卧、蹲、立,阻碍交通,事故当时,虽然人行道上有障碍物,但依规定行人仍须靠慢车道右侧行走,但柯男并未靠右走,而是直接走在慢车道上,因此包括臺中市车辆行车事故鑑定委员会及臺中市车辆行车事故鑑定覆议委员会鑑定,均认定柯男「于慢车道未靠右边行走妨碍交通,为肇事次因」。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审酌,柯男身为行人疏未注意交通规则,导致被害人车祸伤重不治,让死者丈夫与家属承受苦痛,至今仍否认犯行,未能和解赔偿,犯后态度不佳,依过失致死罪判6月,得易科罚金18万元。全案可上诉。

#行人 #慢车道 #女骑士 #擦撞 #辗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