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在台积电工作的朱姓男子在租屋处死亡,朱的父母主张儿子睡觉时发生火灾意外,一气化碳中毒死亡,提告请求2家保险公司给付共506万元,但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非意外死亡,驳回朱的父母请求。
台积电公司在2017年帮朱男投保,隔年朱男在租屋处遭人发现死亡,新竹地检署相验后判定其死亡方式为轻生,直接引起死亡之原因为中毒、窒息,先行原因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密闭室内起火,吸入浓烟。
朱的父母主张,儿子睡觉时,不幸因发生火灾造成室内焖烧,致吸入一氧化碳而中毒死亡,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于是提告请求给付;但一审、二审都认定,无法证明朱男是意外死亡,驳回请求。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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