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女子与外籍友人在疫情3级警戒期间,到土耳其、美国等地旅游,回到台湾时被疾病管制署强制要求入住防疫旅馆隔离14天,2人自认家里房间、卫浴足够,可配合「1人1室」,声请提审请求释放,但台北地院行政诉讼庭认为疾管署要求符合规定,且2人若不服处分,应循诉愿程序救济,故裁定驳回,可抗告。

洪女与其外籍友人主张,疾管署公布自今年6月27日起,从国外入境的旅客必需入住防疫旅馆或集中检疫所,她了解居家检疫的必要性,但她的家中也有独立卫浴及房间,可配合1人1室的要求,疾管署不应强迫她入住防疫旅馆,因此声请提审,请求法院裁定释放。

疾管署解释,为严堵Delta病毒进入社区内,且之前有返家隔离者却造成家人感染案例,才会要求入境旅客一律入住防疫旅馆或集中检疫所14天。

北院认为,洪女2人过去14天去过土耳其、美国等地,搭机入境台湾后,疾管署开立「入境健康声明暨居家检疫通知书」要求2人入住防疫旅馆,符合《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且疾管署这项要求属于行政处分,2人若有不服,应循诉愿程序救济,非属提审事件可审究的事项,故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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