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集团企业公司之关系人:有关进货方面,申请公司来自于集团企业公司的进货金额,不得超过70%,但基于行业特性、市场供需状况、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不在此限;有关营业收入及营业利益方面,申请公司来自于集团企业公司的营业收入或营业利益金额,皆不得超过50%,或利用集团企业公司所提供之关键性技术或资产所生营业收入金额亦不得超过50%,但前述营业收入及营业利益金额倘系基于行业特性、市场供需状况、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且前开集中比率未超过70%者,不在此限。
2.非属集团企业公司之关系人:考量申请上柜公司之业务倘高度集中于非属集团企业公司之关系人亦有财务或业务未能与他人独立划分之疑虑,比照上述对集团企业公司之规定,于不宜上柜具体认定标准增订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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