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入立委集体贪污案,因涉收贿2580万元遭起诉的立委苏震清,提起自诉主张,台北地检署承办检察官偽造文书且滥权追诉,但台北地方法院认为,他提起自诉指控的罪名,依滥权追诉罪论断,但该罪他不是受害人,不得提告,判决不受理。

苏震清指控,去年8月10日检方讯问证人即该案共同被告李恒隆的侦讯影音檔案,有多个关键证词之内容充斥杂音,完全无法辨识,受干扰时间接近6小时,且多段内容无端遭到遮蔽。

苏又称,去年8月24日检方讯问证人李恒隆之侦讯影音檔案,部份内容与录音译文并未完全相符,或无任何清晰之录音内容可资比对,甚或于录音檔中重要关键证词皆属杂讯,侵害他受宪法保障公平审判之诉讼权益,检察官涉犯滥权追诉等罪。

北院认为,滥权追诉罪部分,个人并非该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诉,苏震清对于本案犯罪事实全部均不得自诉,其提起本件自诉,于法未合,且无从补正,不经言词辩论,直接判决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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