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署说明,已规定地价之土地,除依法应课徵田赋(目前停徵)者外,应课徵地价税;纳税义务基准日为8月31日,亦即今年8月31日土地登记簿上记载之土地所有权人或典权人负有缴纳今年地价税之义务,并以纳税义务人在各直辖市、县(市)政府109年重新规定地价后之公告地价计算徵收,基本税率为10‰;如纳税义务人在同一直辖市、县(市)拥有之土地地价总额超过该直辖市、县(市)累进起点地价者,则依超过累进起点地价之倍数按累进税率课徵。
该署进一步说明,已依规定申请并经核准适用特别税率或减免地价税者,如适用特别税率或减免之原因未变更,免重新申请,如适用特别税率或减免之原因或事实已消灭(例如:于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后全户户籍迁出、土地信托等),应即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税稽徵机关申报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徵或恢復徵税;如未申报而减少应纳税额者,依土地税法第54条第1项第1款规定,除追补应纳税额外,将处短匿税额3倍以下之罚锾。
鑑于国内疫情尚未缓解,为降低临柜申办之群聚风险,该署呼吁土地所有权人多利用上开财政部税务入口网办理线上申请,多用网路少走马路,省时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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