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男子与黄姓邻居因互告伤害等诉讼,去年到台湾高等法院开庭,陈在法庭内以「操你X」等秽语辱骂黄,他否认犯罪辩称不是在骂黄;台北地方法院认定他讲的意思是「性侵你母亲」,贬损人格及社会评价,依公然侮辱罪判罚金2000元,可易服劳役。可上诉。
黄指控去年3月4日下午3时40分许,在高院刑事庭第三法庭开庭时,陈男大声辱骂不雅字眼,检方将陈男起诉。
北院认为「操你X」之意亦同「X你娘」,从字面意思来看为「性侵你母亲」,但口出此言者,并非真的欲从事此项行为,大多是想藉由侮辱、贬抑对方,代表自己在权威上凌驾于对方之上,且足以令听闻者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难堪或不快,减损人之声誉、人格。
法官表示,陈男在开庭审理程序进行中,对其与黄之纠纷遭提告不满,而当庭辱骂操你X,是由诉讼程序过程否认犯行,并争辩告诉人言行情境及话语过程观之,被告所出言「操你X」,纵然未指名道姓,显系诉讼过程中不满告诉人所陈。
北院认定,陈男非单纯发泄个人心中情绪,已脱逸于社会通念、诉讼程序中陈述时可资容许之范畴,不仅在直观或经阐释之语意上,系对黄的人格为詈骂、侮蔑之言词,足以贬损其人格及社会评价甚明,依公然侮辱罪判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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