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于今年8月14日清晨,驾驶黄色野马跑车在竹南镇台13甲线德照桥头撞死巫姓女子的叶姓野马男,经苗栗地检署声押调查后,于9月19日侦查终结,检方认为叶某在检方调查期间,精神意志言行举行与常人无异,在犯罪行为中并无丧失辩识违法能力,因而未将叶某送精神鑑定,并以被告涉犯刑法公共危险致死罪嫌起出公诉。
检方指出,依照刑法第185条第2项公共危险罪,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承办检察官认为叶姓被告在数次讯问中应答自若、时序清楚、法律是非观念正常。加上看守所的观察,也认为叶姓被告言行举止并无与常人相异之处,于犯罪行为当时应无辨识违法能力丧失或降低的情形,并未于侦查中送精神鑑定。
检方调查,2021年8月14日上午5、6时许,叶姓男子驾驶自用小客车以超过一百公里的时速,在苗栗县竹南镇道路超速、闯越红灯行驶,并于同日上午5时46分许,在苗栗县竹南镇台一己线、台13甲线路口,撞及骑乘机车的巫姓女子,巫女伤势严重、经送医救治后不治身亡。
警方获报到场将叶姓男子逮捕依法侦办,苗栗地检署承办检察官邱舒虹复讯后声请羁押并到庭论告,法院于同日晚间裁准羁押。歷经月余调查,全案于9月19日侦查终结,将叶姓被告以涉犯刑法第185条第2项公共危险致死罪嫌提起公诉。
检方指出,本案最初虽以被告涉犯杀人罪嫌声请羁押,但考量法院羁押的法条为刑法第185条第2项,再综合参酌本案事证以及先前的南京东路飙车案(台北地院107诉字第797号)、基隆逃避警车追逐案(基隆地院108交诉字第31号)等判决前例,故以刑法第185条第2项提起公诉。
检方强调,检察官考量叶姓被告长期漠视交通法规,案发前数日才在臺南市区危险驾驶,仍不知反省终致此一憾事发生,造成被害人家属伤痛难癒且用路人相当恐慌,建请法院从重量刑。
苗栗地检署检察长陈松吉强调,为了维护民眾用路安全,检察官与苗栗县警察局对于此类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必定严加查缉、绝不宽贷,也在此呼吁驾驶人在道路上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切勿以他人权益冒险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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