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男子因前女友讨回泰迪熊布偶、索讨5万元债务,去年8月6日晚间7点半,前往前女友的租屋处,以手掐女友脖子,再动手殴打,导致左手、左脚瘀伤,并强拉前女友到停放在中山北路路边的小货车上,在后座性侵得逞,士林地院依强制性交罪判处徒刑3年8月,另犯伤害以及侵入他人住宅,各判处徒刑3月,拘役20日,可上诉。
陈男与前女友前年开始交往,今年年初已经分手,女子要求陈还回他拿走的泰迪熊,案发当天,陈前往女友住处,要求他帮忙洗澡遭拒,心生不满,抢走手机并打电话给前女友现任男友,女子隔着电话喊「救我」。
陈赶紧挂上电话,并掐住前女友脖子阻止喊叫,又推到墙边殴打,导致她脖子、手脚瘀血,要求前女友陪到他停车的地方,女子因手机遭抢走,担心再遭殴打,配合前往停车处,接着发现驾驶座后座已躺平,并遭推上车性侵得逞。过程中女子一直哭,陈男还说要不要去买泰迪熊,或者要折合现金,她均拒绝,陈男始归还手机等物品,随即由男友、朋友陪同验伤报案。
辩护人则称,陈与女友交往异于常人,常常吵架之后又和好,女子身上的伤是因陈拨打电话,两人拉扯所造成的,如果不愿意发生关系,也不会任由陈将她带离租屋处,况且路边有往来路人,可以随时求救。
判决指出,女子已经遭到殴打,并以哭泣表示不愿意,拒绝与陈发生关系,且案发后立即到医院验伤,时间紧密,绝无自行制造身上的伤痕的可能,而且女子身上多处瘀青,不先至医院验伤、治疗,反而先与陈合意性交,陈所辩已不合逻辑。
法官考量案发后,女子传讯给朋友,称「痛」、「心很痛」、「如果你朋友被打又被侵犯」、「你会怎么办」,有人问是否遭殴打、侵犯,女子回答是「是」,并依验伤证明,认定陈男犯强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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