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福部部长陈时中。(图/本报资料照)
卫福部部长陈时中。(图/本报资料照)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迄今近1年半,随着全球各国开始走向与病毒共存,该条例是否应重新检讨,今立院召开公听会,多数与会学者主张,该条例除了欠缺明确原则,也没有最长时间限制,立法院应思考修法,将「短时间的违章建筑」纳入《传染病防治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针对防疫措施法治争议召开公听会,委员会召委叶毓兰指出,防疫纾困振兴特别条例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其中第7条「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形同空白授权行政机关有无限大的权力,政府一旦滥权危险就愈大,当初以为特别条例只是暂时的应变规定,现在显然有必要修法。

铭传大学公共事务系教授纪俊臣表示,防疫特别条例第7条应该要有基准,即便是内部规范也要有基准,而不是每天透过记者会在改变,这是不对的。尤其,当制度必须适用全国性,不能总是说有跟学者专家开会,但却没有会议记录。他强调,至少要订定一个授权的法规命令,且要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51条授权必须明确,避免存在最忌讳的空白条款。

政大法律系教授詹镇荣表示,政府公告的法律性质是法规命令、职权命令或一般处分,但现在可看到每天下午2点,当指挥中心揭露下阶段防疫措施时,往往记者会一结束地方政府就执行,但从法学来看,公告内容是从新闻一出来就生效吗?他说,特别条例制定后就完全委诸行政部门以「概括条款」的方式处理,不是不行,毕竟疫情就是着重紧急应变,但若要与病毒共存,立法部门要逐步将法制基础填补起来。

台大法律系林明昕也指出,特别条例可说是《传染病防治法》的特别法,但现在如果要去修,就要注意跟《传染病防治法》的关联性是怎么样,一起处理掉,不能像在打乒乓球,最后不知道该明确适用,这样子的立法会是非常失败的。他说,如果认为已经不需要特别条例,就可以在《传染病防治法》设专章把新冠病毒的问题放进来,朝这样的概念来修正。

东吴大学副校长董保城表示,在特别条例之下,中央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不只主导防疫,还主导台湾整个经济、民生发展,连学术交流都包含在内。他认为,各国为了防疫,没有人是以单一一部特别条例就将整个防疫、纾困、振兴都包含在内,而且特别条例一通过就执行将近1年半,「条例已经达成使命了,现在是该回归传染病防治法。」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锵更直言,特别条例第七条就是霸王条款,虽然是为了控制疫情得实施必要应变措施,但实际上文字的不明确,已违反《宪法》明确性原则;尤其该特别条例欠缺时间最长限制,他认为立法院对此不能没有声音,应修法将该条例加上「2个月」的时限,如果时间到了立法院不允许延长,等时限一到就自动失效。他说,台湾应边做边学,但特别条例中就是暂时性的,如今各国都逐渐认知到必须与病毒共存,就要想想要不要把短时间的违章建筑纳入传染病防治法。

对此,法务部政务次长陈明堂仅回应,去年订定特别条例时并没想到疫情会这么久,或许真的有不周的地方,但对于被外界质疑扩权的条例第7条,其实这1年多来,根据CDC法制单位调查,真正运用第7条所发出的行政命令不到10个,多数都是依照《传染病防治法》37条处理。

卫福部次长石崇良则说,对于很多管制措施,多数无法事先预期,多是引用《传染病防治法》37条。有关特别条例第7条,都是因为情况紧急,或囿于修法缓不济急的临时性措施,例如对于教职员、学生、医事人员的出国限制,都是因应临时性突发状况才会实施。但对于特别条例是否应回归《传染病防治法》,则未特别表达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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