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新北市男子蔡兴旺到新北市土城区知名的鼎玉铉鹅肉店泼洒调和漆、甲苯等易燃物引发大火,造成2死3伤,蔡男遭判刑15年定谳,鹅肉店老板林姓男子遭起诉过失致死,一审判刑7月,二审改判无罪,检方提上诉,遭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鼎玉铉鹅肉店林姓负责人的三子嗜赌,曾有债主上门呛声讨债,后来他加入诈骗集团,与集团老大「阿龙」有金钱纠纷,阿龙的手下蔡兴旺找了林家宥(判刑13年确定)帮忙,前往鹅肉店把高易燃性的调和漆往店内泼洒,液体落于炉具而引燃火势酿成重大伤亡。

更一审认为蔡兴旺犯罪后计画潜逃出境躲避警方追缉,甚至在串证后向检、警偽称案发时只有蔡男泼漆,意图混淆侦办方向,考量高院审理期间他已先行赔偿100万元给死者家属,依杀人等罪判刑15年,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鼎玉铉鹅肉店林姓负责人部分,新北地方法院一审认定他在店面1楼未设置灭火器,也没维持2楼窗户通畅,导致鹅肉店发生火灾时,火势迅速延烧无法及时扑灭、消防人员也没办法儘速入内抢救,造成死伤涉犯过失致死罪。

但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定,检方据以推论倘鹅肉店依法设置灭火器,员工得以使用灭火器灭火,将比徒手或使用脸盆泼水灭火之方式更为迅速有效,当得以降低其伤势之严重程度等语,实属臆测,未提出证据以实其说,自非可採,判林无罪,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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