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人夫与女邻居阿晶(化名)外遇,人夫在通讯软体上设定阿晶的名称为「老婆,我的挚爱」,两人也多次互传暧昧短讯,案经正宫提告求偿精神抚慰金。台南地院审理,认阿晶侵害配偶权属实,要赔15万元为合理。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正宫主张与人夫结婚多时,阿晶明知人夫已婚,却于2015年起多次向她的丈夫讨钱,还与其发生婚外情,上述行为均已严重侵害了她的配偶权,导致精神上承受极大的痛苦,遂向阿晶求偿60万元精神抚慰金。
阿晶辩称,她与人夫仅是多年老邻居与同学,是人夫单方面传送暧昧讯息,她并无搭理,至于在床上与人夫的合照,则为2年前和妹妹、人夫一同前往海边玩,回房间休息时,妹妹边玩闹边拍下的照片。
台南地院法官发现,阿晶与人夫曾互传,「可以碰你吗」、「你又不想。3个月了...你想到了吗」、「你要帮我剥壳吗?」、「要拨你,让你头昏)(这样开心吗)(吃了会强喔)(又强又硬)」、「去忙吧,老婆」等语。
法官指出,且人夫在通讯软体上把阿晶的名字设定为,「老婆,我的挚爱」,在对话中也均称呼阿晶为老婆,最终认定,阿晶与人夫为多年同学,却无视双方均有婚姻家庭,却仍发展不正常男女交往,考量尚无通奸行为,认要赔15万元适当。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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