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姓工人在2018年8月间受雇到和平区林班地清理杂草,点燃油性杀虫剂驱赶虎头蜂,岂料竟闯下大祸,因风大延烧引发森林大火,烧毁高达2.5公顷林地波及3450棵林木,被依《森林法》判拘役40日确定;林务局以林地被害调查报告提出民事求偿,台中地院判赔161万余元,仍可上诉。
谢姓女老板向林务局东势林管处承包台中市和平区达间段大甲溪事业区第66林班地割草工程,雇用罗男等人在2018年8月12日下午2时许到场砍除杂草,罗男为驱赶虎头蜂,点燃杀虫剂驱离,不慎延烧堆放乾草引发森林火灾,经消防人员到场扑灭火势。
罗男到案坦承烧毁森林,但主张适用紧急避难阻却违法。他辩称,因当时砍到虎头蜂窝,他被10几只虎头蜂包围攻击,情急下才用杀虫剂点火驱赶,谢女在距他1、2公尺处,跟他讲割草时遇到虎头蜂用火烧一烧。
谢女供称,除草工人被虎头蜂叮咬过,有人喉咙过敏差点窒息;有人眼肿、有人全身过敏,2、3天无法工作,抱怨无法预期虎头蜂在哪里,就是躲不掉。她并证称,案发时她就在附近,有10多只虎头蜂找人攻击。但「事发当下」是否有虎头蜂围绕攻击罗男?谢女仅答覆:「应该有吧!」,要不然他怎么会有「这个动作」。
林务局人员作证,谢女曾反映砍草会遇到虎头蜂,林务局回覆发现虎头蜂区块可以不要砍草,写申请书由管理处审核决定,如果有虎头蜂危险,就不要去砍草,但谢女并未反映过第66林班地有虎头蜂。
台中地院法官认为,主张「紧急避难阻却违法」,须猝遇危难,不侵害他人法益别无救护方法等前提,且要负举证责任。全案除罗男及谢女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且谢女对「事发当下」有无虎头蜂围绕罗男,未能明确肯定。而依《森林法》判处拘役40日,得易科罚金,该判决已确定。
林务局东势林管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森林被害调查报告估算大火造成损害金额为161万5721元,并据以求偿。台中地院通知罗男,他并未到庭,也未提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经调查后,认定林管处主张有理,判赔161万57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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