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业眾信(Deloitte)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洪于婷14日表示,由于数位经济及网路环境变迁之关系,过去的税务法规已逐渐不合时宜,该税务改革方案「二大支柱」颠覆了过去五十年国际租税以常设机构概念建构之课税框架。

所谓「常设机构」系指跨国企业在各国建立一个经常性之营业场所或据点,透过此场所或据点进行营运。而新冠肺炎疫情使各国更加倚赖数位化商业行为,也更容易凝聚税改共识,以期尽速改善因数位化之商业行为带来之税负不公平竞争,并提高税负确定性,建立有效税务争议解决机制。

第一支柱聚焦近年数位经济时代衍生之课税议题,提出对大型跨国企业新关联性(nexus)及公式化利润配置(profit allocation)之新课税权(Amount A)及对一般企业于消费者所在国内进行基本行销及配销活动之常规交易利润(Amount B);而第二支柱为年营收7.5亿欧元以上企业适用全球最低税负制15%。

第一支柱着眼于高营业收入(全球合併年营业收入超过200亿欧元)及高利润(超过10%)之大型跨国企业利润重分配予消费者国,而第二支柱则以全球合併年营业收入超过7.5亿欧元之跨国企业为对象,要求跨国企业整体最低有效税率为15%。两个从不同角度切入数位经济之课税基础,却又彼此互补对方之不足。

洪于婷指出,针对全球合併年营业收入超过200亿欧元(该门槛将视情况调整于2030年降低至100亿欧元)之跨国企业,若其利润率超过10%,将成为第一支柱之适用对象。将就其超过利润率10%部分(即超额利润)的25%重新分配予终端市场之租税管辖区(货物或服务之消费地)进行课税。

未来透过第一支柱,全球每年约有1250亿美元之税收将由跨国企业之母国重分配到消费者国,而开发中国家相较于已开发国家将更受惠于税收之重分配。

当这些大型跨国企业在该消费国产生符合第一支柱「关联性」收入门槛之国家有权能取得此超额利润之课税权,即该跨国企业在国民生产毛额(GDP)超过400亿欧元之消费者国家产生年收入超过100万欧元或在国民生产毛额小于400亿欧元之消费者国家产生年收入超过25万欧元,则达到「关联性」收入门槛。以台湾为例,2020年GDP为6690亿美元(约当5686亿欧元),若这些大型跨国企业在台年收入超过100万欧元(约新台币3200万元),则达到「关联性」收入门槛,台湾将有权获配部分利润。

根据包容性架构成员国之共识,二大支柱主要政策将于2023年生效,但由于第一支柱的实行涉及多边公约协商,而各租税管辖区随后亦需依其国内法程序取得批准,故是否能如期施行,仍视磋商情形而定。而台湾现阶段并无与各国签署多边公约,且与美国及中国大陆主要超大型集团总部所在国家目前未签订租税协定或租税协定尚未生效,如何依据第一支柱取得分配税源上,仍存有制度架构或操作技术层面上的障碍需加以克服。

洪于婷指出,台湾虽非多边公约签署国,现有生效租税协定多为早年签署,且有别于其他地区採常设机构课税原则,台湾所得税法是以来源所得课税,然而未来也有可能跟进并提出修法,企业需谨慎看待。

台湾针对跨境电商业者已依OECD规范于2017年5月修正营业税相关规定,同时,亦将营业税电子劳务之定义纳入所得税法及来源所得认定原则,但不同于跨境电商销售电子劳务予台湾地区个人之年收入超过新台币48万元之营业税课税门槛,跨境电商于所得税之课税目前并无免税门槛,惟可透过净利率及贡献度申请或租税协定营业利润免税降低所得税税负。

但各国既有数位服务税或类似法规将被第一支柱所取代,勤业眾信指出,台湾未来可朝向调整现行所得税课税制度或另订新法加以解决。

勤业眾信建议,企业应持续关注国际对数位经济课税发展趋势,重新检视并评估集团架构、交易模式及利润分配等,以便提早因应新制衝击。

#全球 #国产 #联合 #课税 #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