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表示,依「外籍移工国外小额匯兑业务管理办法」第7条第1项规定,非银行及非电子支付机构经营外籍移工国外小额匯兑业务,应检具相关书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金管会表示,统振公司原是经金管会核准办理「外籍移工薪资匯款金融科技创新实验」的业者,金管会因应金融科技创新实验后建立差异化管理机制及开放有限执照之需求,于2021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中增订经营外籍移工国外小额匯兑业务之管理法据。

金管会表示,本次金管会许可统振公司经营匯出至印尼、菲律宾、越南之外籍移工国外小额匯兑业务,该公司得提供我国境内印尼、菲律宾及越南籍合法外籍移工将薪资款项匯回该外籍移工母国之服务,引导外籍移工透过合法之管道办理匯款,达到普惠金融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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