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者犯罪引发社会担忧,司法院秘书长与法务部长昨晚6时会谈刑事诉讼法修法,经6小时余挑灯夜战,今天凌晨达成共识,决定草案原制度「紧急监护」暂改为「暂行安置」,由检察官执行。
司法院及法务部分别于今天凌晨1时许发布新闻稿;司法院新闻稿提及,司法院、法务部同意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之1规定侦查中、审判中裁定被告送至医疗处所之处分,暂定为「暂行安置」,于检察官声请或法官依职权裁定后,由检察官执行之。
司法院、法务部就相关条文之详细内容,后续仍会继续沟通,院部将通力合作,补齐社会安全网,让民眾能够安心度日。
法务部新闻稿则指出,双方就已送至立法院审议有关侦查、审判中对于精神障碍犯罪者送至医疗院所治疗之修正规定充分交换意见,歷经6个多小时挑灯夜战,讨论议题已有具体进展,包括採取「暂行安置」、送至医疗处所治疗及由检察官执行等共识,后续将有利加速相关法案审议。
法务部指出,院部此次携手,共同完善相关法制规范,修法通过后将可避免精神病患于侦审期间再犯、适时在医疗院所及早施以治疗等目的,使社会安全网更加完备。
全案缘于,精障者犯罪引发社会担忧,以铁路警察李承翰在嘉义车站遭罹患思觉失调症郑姓男子刺死为例,虽然可判监护5年,但判决没有确定,无法执行,也不能羁押。
为此,司法院提出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增订「紧急监护」制度,为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之1规定,侦查中检察官得声请,审理中于判决前检察官得声请或法院得依职权,由法院裁定1年以下的「紧急监护」期间;若需延长,需由法院裁定,每次不得超过6个月,「紧急监护」期间累计不得超过5年。修正草案,目前正在立法院审议中。
但法务部主张,应跟德国法制一样,设立「暂时安置」制度,让精障被告侦审中可以安置去医院接受治疗,且多名学者对司法院自创的「紧急监护」制度,提出疑虑,认为在未待判决确定前,就以裁定方式将人「监护」关起来,有违宪之虞。
此外,司法院的草案规定,法官于审判中若认为精障犯有必要强制住院,可裁定紧急监护,「由检察官执行」;法务部则认为,到了审理期间,检察官跟精障犯一样都是诉讼当事人,接到法院裁定后,又要负责执行监护,角色混乱,认为应由法院执行较妥适。
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等人昨天晚间赴法务部,与部长蔡清祥等人会谈,经充分交换意见,已达成共识。(编辑:陈政一)11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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