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林姓男子在109年4月前往桃园学妹住处家过夜,当晚就向学妹求欢,同时要求进一步发展,并表明希望与学妹发生性行为,但遭到学妹拒绝,林男当下翻脸,强行性侵得逞,但早上起床后仍欲火高涨,竟然二度侵犯学妹。学妹事后立刻前往医院验伤并报案。法院审理期间,林男坦承犯行,且与女方父亲达成25万元和解,获得女方父亲谅解,桃园地方法院经减刑后,依2个强制性交罪判他2年,缓刑5年,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记载,林姓男子于109年4月某日,前往学妹住处过夜,就寝后欲火焚身,表明想和学妹发生性关系,遭到学妹拒绝,但林男仍不顾反对强行性侵。事后林男并未离开学妹住处,当天清晨林男又色欲薰心,在学妹百般拒绝与哀求下,再度强行对学妹性侵一次。
学妹不甘受辱,前往医院验伤,事后前往警局报警提告,同时提出双方LINE对话截图以及手绘现场图为证,林男也坦承对学妹做出犯罪行为。
法官审理时,林男当庭坦承全部犯行,法官认为林男勇于面对自身行为之过错,已与学妹父亲以25万元达成调解,且如期先给付10万元,学妹父亲也向法院表示愿意给予林男缓刑机会。
法官审理后,审酌林男为满足自身之性欲,竟违反女方之意愿,而先后为2次强制性交之行为,欠缺尊重他人身体自主权之观念,并严重戕害女方人性尊严,造成告诉人心理惊慌恐惧,但念其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可,事后已与告诉人及告诉人之父达成调解,并有依约给付分期付款之赔偿金,依2个强制性交罪判他2年,缓刑5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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