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8岁的刘姓男大生,109年10月与友人南下高雄,找国中时期的学姐游玩,并借宿学姊的女友人住处,未料男大生却趁学姐在房间熟睡,女友人与其他人在别的房间聊天时,潜入房内抚摸学姊的胸部和下体,学姐熟睡中惊醒大喊逃出房间报案,学弟事后赔9万元与学姊和解,但高雄地院审理后,判处6月有期徒刑,宣告缓刑3年,还要向国库支付5万元。
根据判决书记载,18岁刘姓男子是A女的国中学弟,二人于民国109年10月17日与其他朋友一同到高雄游玩,并借住于友人租屋处,A女与女友人睡同房,刘男则与其他男性友人则住另一房间。
未料刘男于隔天晚上,见学姊的女室友到他们房间聊天,刘男得知学姊还在睡觉,于是认为有机可乘,趁隙潜入学姊房间内,利用学姊熟睡不知抗拒之机会,先以一手伸入学姊裤子里,抚摸大腿内侧,再一手抚摸她胸部,接着又抚摸臀部进行猥亵,学姊因遭学弟掐捏臀部而惊醒,立刻逃出房间向女友人求救,并报警处理。
法官审理时认为,刘男一手进入学姊裤子里,抚摸学姊大腿内侧,再一手抚摸A女胸部后又捏学姊臀部等行为,依社会一般通念,已足以引起性欲之兴奋与满足,显然是基于色欲而满足欲望之一种动作,属猥亵行为,且案发时A女正处于熟睡状态,也属不知抗拒情形。
法官审理后认为,刘男未能克制性衝动,趁A女不知抗拒而对她进行猥亵行为,动机及行为均可议。但考量刘男犯案时年仅18岁,对于两性间互动,仍有待学习,且坦承犯行,又与A女达成调解赔偿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6月,缓刑3年,并须向国库支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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