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斥责蔡正元以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身分,仲介中影公司股权交易案,竟利用其身为阿波罗公司负责人机会,利益输送给自身而掏空公司资产2亿多元, 严重侵害阿波罗公司的利益,且犯后没有悔意,依业务侵占罪判刑3年6月,商会法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

法官认为,蔡正元为前民意代表,学经歷俱佳,理应知遵守法律之重要,但诉讼期间一再饰词狡辩,无任何悔意,态度难谓良好;且犯罪所得2亿8032万多元都未扣案,宣告没收追徵其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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