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队廖姓员警106年起与前妻经营传销事业,2人离婚后,前妻检举廖男违法经营商业行为,北市府将廖男停职后移送惩戒。惩戒法院判处廖男记过1次。可上诉。

判决指出,廖男自民国102年起到台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队任职,交通大队去年9月接获民眾检举,指廖男经营多层次传销事业,违反公务员服务法有关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的规定,并附上相关证据。警方查出,检举人就是廖男的林姓前妻。

判决表示,廖男于l06年5月间申请加入传销公司的独立超连锁店主,并于同年9月间与林姓前妻到传销公司,以前妻名义办理超连锁事业经营权,并于l06年至l09年间赚取佣金新台币37万500元。

台北市政府认定,廖男参与并经营多层次传销事业行为,违反公务员服务法规定,使民眾对公务员有不专心公务、国家公务纪律松散的不良观感,并严重损害政府信誉,除了将廖男停职,并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廖男答辩指出,传销公司採夫妻共同经营制度,前妻要求他挂名加入,他在交通大队任职,公务繁忙,并非主要经营者,至多仅从旁辅助,或配合前妻于閒暇时去上课,所得佣金37万500元也悉数匯入前妻帐户内,他分毫未取。

惩戒法院认为,廖男确实参与独立超连锁店主的经营,至于加入的缘由为何及实际有无取得佣金,均仅可供惩戒处分轻重的参考,不能据以免责,判处廖男记过1次。全案可上诉。(编辑:李锡璋)1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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