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针对「虚拟货币课税」议题表示,将依主管机关订明虚拟货币属性,并參酌外国立法例,审慎研议课税规范,以利交易者依法报缴税捐。

财政部周一(1日)将赴立法院财政委员会针对就「中央银行數位货币(CBDC)整备狀况,以及如何因应加密货币跨入金融市场」专案报告。

首先,财政部表示,如果央行依法发行数位货币,属于法偿效力的国币,其发行无涉课税问题。

如果经主管机关核定具有证券性质的虚拟通货(STO)其买卖应依规定课徵千分之1的证交税,如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免徵营业税。营利事业所得税则依据规定应该计入基本所得额课税。

如果是非证券性质的虚拟货币,假使是属于数位商品销售或购买物品是属于买卖货物或劳务,属于营业税课税范畴,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假使是属于支付工具,则非属营业税范围。

从事虚拟货币平台或者交易所的营业人收取手续费,属于销售劳务收取代价,应依法课徵营业税。

至于所得税的部分,如果营利事业出售或交换其购买或探採获得的虚拟货币,以及从事虚拟货币平台交易所者,应依所得税法减除相关成本,併计营利事业所得课徵营所税。

个人非经常性买卖虚拟货币所得,属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交易所得,应依交易时的成交价减除原始取的成本及相关费用余额为所得额,併入综所税课税。

财政部表示,将依主管机关订明虚拟货币属性,参酌外国立法例,审慎研议课税范围,以利相关交易者依法报缴税捐维护租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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