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网路新闻媒体杨姓记者撰文报导,指「SOGO条款」修法,远东已和「政府高层」沟通不受影响,检方起诉后,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杨姓记者明知崇光百货公司已澄清否认,却故意撰文毁损对方及太流公司名誉与社会评价,依诽谤罪判拘役55天,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北院认为,杨姓记者未提出任何证据以明其说,也无法说明此等查证如何对其报导确信其为真实,或有相当理由确信其内容为真实之查证依据何在,他未能证明系争报导为真实,从而无由认定被告在刊登报导前业尽其合理查证之义务。
北院审酌杨身为专业新闻媒体工作者,竟未予详加查证即轻率于发表不实言论,以此方式诽谤太流公司等,使其等名誉与社会评价贬损,非负公眾人物表率责任之媒体人应该有之负责任态度,判处拘役55天,可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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