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华侨李国辉4年前在新北市分租公寓泼汽油放火致9人死亡,歷审认定他罪大恶极,4度判死。最高法院日前整理出两公约得否对精神障碍判死、原审量处死刑有无不当等5个法律辩论争点,作为李「生死辩」之用;最高检察署具状强调,李并无因精神障碍不得判处死刑的事由,应维持死刑判决。
李男2017年11月,自认屡遭苏姓男子等人在脸书群组「缅甸华侨团体」嘲讽挑衅,又认为同乡陈姓男室友等人,常故意发出噪音骚扰他,竟购买汽油在租屋处纵火,造成9人葬身火窟。歷审都认定李恶性重大至极、难以教化,判处死刑,但遭最高法院撤销,高院更二审仍判死刑,全案日前上诉最高法院审理中。
最高法院上月审理时,律师主张李有精神障疑,并非直接杀人故意,不应判死。法官将检辩双方的上诉理由及答辩内容,整理出5项法律争点,包括两公约的立法意旨及对精神障碍人可不可以判死?是限定哪类型的精障人士?原审判处死刑的认事用法有无不妥,量处死刑有无不当等。
最高检认为,联合国公政公约没有明文规定,对于精神障碍者不得判处死刑,而人权事务委员会曾在国家人权报告书中结论意见以及个人申诉决定均指出,对于精神障碍者不得判处死刑。但依其涵意,精神障碍者不得判处死刑,仅限于「严重社会心理和心智障碍」。
最高检援引同样批准公政公约,仍保留死刑制度的美国为例,依美国法,被告精神(智能)障碍达到严重降低其道德可非难性或辩护能力者,不得判处死刑;法院综合参考被告智商检测及其他心智障碍证据后,若认为被告心智障碍影响辩护能力及道德可非难性之程度,不足以动摇死刑判决者,则仍得科处死刑。
最高检举例,去年引发全美暴动的非裔男子佛洛伊德(George Floyd)遭白人警察萧文(Derek Chauvin)压颈致死案,萧文当时虽没有杀人故意,仍因二级杀人罪、「有认识重大过失」杀人、三级杀人等罪被地方法院判处有罪,目前全案上诉审理中。另依美国法,纵火致人死亡通常都列为最严重的一级杀人罪,得判处死刑。
检方认为,李国辉并无重大精神疾病,亦不曾因此方面疾病看诊就医。本案经台大医院精神鑑定,虽认定李因施用安非他命类物质,因幻觉及妄想作用下,产生愤怒想法与情绪,之后做出纵火行为,纵火行为与其精神疾病症状之间具有一定关联性;但报告也强调李因羁押停止使用安非他命约一个星期,其幻觉完全消失,另台大鑑定认为,李应未达智能不足或边缘智能程度。
至于律师指侦查程序未指派通译,违反公政公约规定,未审酌房东违法装潢房屋出租,与本案死亡结果有「累积因果关系」,检方认为,李的中文听说能力并无障碍,自白出于任意性,有证据能力,且违法装潢与死亡结果并无「累积因果关系」,李对陈、胡2人具有杀人之确定故意,对其余被害人则有杀人之未必故意。
因此检方强调,李国辉并无因精神障碍而欠缺辩护能力或降低道德可非难性之情形,没有精神障碍不得判处死刑之事由,原维持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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