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大陆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8日裁定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当事人呼勇将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扣除必要支出全用于偿还债务。直到免责考察期满后,可依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谈及大陆个人破产清算首案,据《北京商报》引述苏寧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孙扬表示,该案件意味未来大量因创业、小微企业经营的债务免除被打开管道,但也让金融机构的贷后管理提升难度。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分析,依照深圳法规,当法定考察期满后,剩余债务将被清零。这肯定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在全大陆尚未建立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之下,提醒当事人要特别注意相关案件的管辖权。
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的当事人呼勇,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勇负债480多万元(人民币,下同)。
而2018年呼勇卖掉唯一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全用于还债,但至今仍负债100多万元。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今年6月9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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