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担任台北市瑠公农田水利会社子工作站站长的张坤钏,以沟渠除草、清圳等名目,利用人头浮报工作费,与监工共同诈领426万元多,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认定,依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判刑3年10月。可上诉。

高院认为,张坤钏明知浮报雇工费用是以不实公文书申请所核销之款项,纵如他所说是用于支应社子工作站之尾牙或餽赠等各该交际应酬之私用,但他仍构成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等罪。

高院考量张坤钏在侦查中自白犯罪,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符合减刑要件,将他判处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罚金15万元,罚金可易服劳役,褫夺公权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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