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读某国立大学法律系的杨姓男子,去年提供室友法律诉讼,因双方对酬劳谈不拢,3次恐吓对方「在路上被打,绝对不是我啦!」,被依恐吓危害安全罪起诉。台北地院审理时,杨拒绝陈述,法官判杨拘役20日,得易科罚金2万元。可上诉。
检警调查,杨男为某国立大学法律系学生,与施姓男子为宿舍室友,杨男曾以其法律知识,与施男约定以5万元代价,协助施男进行法律诉讼,但施男认为杨只协助修改书状,5万元金额过高,只愿支付1800元,令杨男不满。
去年8月21日下午4时,杨男再向施男索讨酬劳5万元时,施男仍坚持只愿支付1800元,杨3度以「那你在路上被打,绝对不是我啦!」恫吓施,施半小时后以通讯软体LINE向母亲及友人告知此事,另向舍监请求更换宿舍房间,并报警处理。警询时杨否认恐吓,被移送北检侦办。
法院庭讯时,杨男对于犯罪事实保持沉默,法官认为杨拒绝陈述,依据施男证词及通讯软体LINE对话纪录截图等事证,径行判决。法官以杨不思理性沟通,即以言语恫吓,事后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判处杨拘役20日,得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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