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长陈信瑜表示,多数劳工最关切的议题就是请领旧制退休金的数额。按劳动基准法第55条规定,退休金的给与标准,是依照工作年资,每满1年给与2个基数。超过15年的工作年资,每满1年给与1个基数,最高总数以45个基数为限。如有未满6个月的工作年资以6个月(0.5年)计算;满6个月者以1年计算。所谓的退休金基数,指的是退休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雇主应于劳工主张退休日起30日内给付(期间不含县市政府及臺银信托部之行政作业时间)。

如有劳工已达自请退休要件,于离职(退保)当下并未请领旧制退休金,依据劳动基法第58条明文规定,有关于旧制退休金的请领时效,是指劳工当下虽未有明确表达「退休」的意思表示,一旦符合退休要件,则旧制退休金的请求权应自离职事实发生的次月起,5年内都可以行使旧制退休金请求权。

陈信瑜指出,劳工于退休前或符合退休要件时,都可以比照劳基法自行试算旧制退休金。或至臺北市政府劳动局网站,请从便民服务工具中,点击「劳动部线上试算-劳退旧制」,即可进行线上试算。如仍有劳退旧制试算问题,均可拨打臺北市政府1999市民热线转劳动局劳资关系科。

陈信瑜表示,劳动基准法第53条及第55条针对旧制退休金的请领权益均有明文规定,对于提前规划退休生活的议题,更是劳工朋友值得捍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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