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选举委员会将于12月18日举行公民投票,而依公民投票法规定「中华民国国民,除宪法另有规定外,年满18岁,未受监护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权」,劳动部也指定公民投票日为《劳动基准法》第37条所定放假日,公民投票日当日,雇主应依法让18岁以上的国人放假一日,工资照给;至于具投票权但当日原属劳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劳工本得于当日行使投票权,因此不另外给假。
劳动部条件司副司长王金蓉说,雇主如果需要具投票权的劳工于投票日出勤工作,必须在不妨碍其投票意愿的前提下,徵得劳工同意,如果公投日原本就是劳工的工作日,则雇主应加倍发给出勤时段的工资,且投票权仅能在投票当日行使,性质与一般国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与其他工作日调移;但若劳资双方合意,也可约定补休。
王金蓉提及,依公投法规定,具有公民投票权的人有一定的资格限制,因此若劳工为外国人、18岁以下等,雇主可不发给国定假日的加倍工资。
劳动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给假或给薪者,可处2万元至100万元的罚锾,并应补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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