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起诉指控,萧姓女子因与陈姓邻居有嫌隙,去年竟向欲送餐至陈的住家之外送员谎称,陈是从国外返国后被隔离在住处、不能送餐上去;一审依散播有关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实讯息罪判刑3万元,二审认定不符合「散播」之构成要件,改判无罪确定。
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为,外送员证称与其交谈之女子,当时配戴口罩,脸部下半及大部分鼻部均遭口罩遮掩,且该戴眼镜之长髮女子上楼后,电梯最后停驻在7楼,亦非萧女所居楼层,外送员指证的人是否就是萧女令人怀疑。
此外,高院认为,散播有关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实讯息罪所指「散播」,应以行为人传递之对象为多数人时,方符散播之概念,不以该多数人为不特定多数人为限,萧女的行为亦难评价为系散布、传播于眾,即不该当于「散播」之构成要件,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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