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前年与江姓女子离婚后不到4个月,江女生下一子,李男惊觉对方外遇愤而提告求偿,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李男与江女婚姻存续期间,江女与洪男有性行为已侵害李的配偶权,判决连带须赔偿45万元定谳。
李主张,2019年1月间,洪男与江女有通、相奸之行为,江女因而受孕,并在2019年10月31日产下一子,但他与江女同年6月才办理离婚,依时间推算,江与洪性交行为侵害他基于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情节重大,致精神受有极大痛苦,请求连带赔偿60万元。
江、洪辩称,江女在2016年11月间即与李协议分居,并洽谈离婚条件,婚姻已经破裂,是虽于婚姻关系存续中与洪发生性交行为,并无侵害李的配偶权之情事,且洪也不知江为有配偶之人,并无故意侵害李的配偶身分法益等语。
一审及二审都认定洪男与江女不忠实行为,对李婚姻圆满之侵害及造成精神上痛苦程度,须赔偿精神慰抚金金额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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