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劳动局长陈信瑜表示,劳资会议之劳资双方人数组成与一般会议之组成有所不同,依据劳资会议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劳资会议由劳资双方同数代表组成,其代表人数视事业单位人数多寡各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业单位人数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于五人。
另外,有关事业单位在劳工人数少于3人时,依据劳资会议实施办法第2条第2项规定,劳雇双方为劳资会议当然代表,不受第3条、第5条至第11条及第19条规定之限制。
有些事业单位会因经营地点分散于各县市,在劳资双方人数组成上多有所疑问,来电谘询表示企业在臺北市员工人数不多,员工大多数是在其他县市工作,那是否仍应成立劳资会议?依规定在臺北市的事业单位仍应依劳资会议实施办法规定举办劳资会议,但事业场所在其他县市而劳工人数在30人以上时,亦应分别举办之。这里所谓事业场所包含其他分店、分行、工厂等组织,企业在组成劳资会议时仍需多加留意。
陈信瑜说,事业单位应确实遵守有关劳资双方人数组成之规定办理,以保障劳资双方沟通上权益平等。另臺北市政府劳动局亦设有「劳动即时通」线上系统(网址:https://ap.bola.taipei/bola_front/),提供事业单位另一项使用平台,欢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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