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员林52岁林姓妇女去年10月18日清早骑车行经员林市区一处停车场时,惨遭3只黑狗群起攻击咬伤,全身伤痕累累,林妇报警提告,73岁饲主却辩称有上狗炼,是林妇撞到狗才会反被咬;但多名证人作证狗没有拴住才会乱咬人,彰化地院审结后依过失伤害罪,判饲主3个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可再上诉。

根据起诉书,73岁的林姓老翁是员林永昌街南门停车场管理员,他在停车场内饲养3只黑色土狗,却未戴上嘴套、圈绑或其他适当防护措施,任由黑狗任意在停车场内随意走动,导致林妇惨遭攻击咬伤,头部、四肢躯干多处开放性伤口及瘀青,左下肢伤口合併筋膜炎、狗咬伤之后遗症等伤害。

林翁辩称只饲养2只狗,且有将狗关在狗笼饲养,当天牵出其中一只遛狗完有拴在铁丝网旁,是林妇骑车撞到狗才会被咬,然而多名证人证述,原本林翁养一只黑狗,去年生下2只小黑狗,平时都没有关起来换拴住才会咬伤人。

法官审酌林翁疏未注意看管所养的狗,导致被害人惨遭咬伤,而林翁强调,当时发现林妇遭狗咬伤随即透过无线电,请詹姓前妻报警,法官认为符合自首要件,因此作如上处刑。

另外,林妇提告附带民事诉讼,请求73岁林翁、与81岁的停车场江姓负责人连带赔偿209万余元损害赔偿,包括医药费4.3万元、美容復原费用60万元、看护费2万2500元、每月薪资7.5万元无法工作3个月期间损失工资22.5万元。

林妇指自己惨遭黑狗群起攻击,宛如受野兽猎捕撕咬,当下可谓命悬一线,因此住院持续治疗中,心中恐惧至今如影随形、挥之不去,精神痛苦万分,故请求精神慰抚金120万元,全案仍由彰化地院民事庭审理中。

由于江姓停车场负责人并非过失伤害共同被告,林妇提告民事求偿时却声请江妇亦须连带赔偿,法院认这部分为于法不合,驳回林妇之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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