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在防止广场舞杂讯扰民方面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杂讯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採取设置杂讯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违反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在治理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方面规定,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大陆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杂讯污染。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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