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犯下1987年的学童陆正被绑架撕票案、女保险员柯洪玉兰遭强盗分尸案的邱和顺,2011年遭最高法院判决死刑定谳,他主张该判决引用的判例违反直接审理原则,抵触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及侵害诉讼权,声请释宪,司法院大法官认为不符合规定,决议不受理。
1987年的学童陆正被绑架撕票案、女保险员柯洪玉兰遭强盗分尸案,2011年7月28日,最高法院维持高院更十一审的死刑判决,邱和顺被判处死刑,同案被告林坤明判刑17年,邱和顺的同居人吴淑贞获判10年确定。判决定谳后,邱和顺多次提起非常上诉及再审遭驳回。
邱和顺主张2011年最高法院对他的死刑判决,引用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4672号判例,将包括录影带在内之物证,以审判期日前调查物证所制作之勘验笔录取代之,使事实审法院不须经由播放、勘验等法定物证调查程序。
邱说,以勘验笔录内容作为证明犯罪事实之依据,违反直接审理原则,抵触宪法第8条规定之正当法律程序,并侵害宪法第16条规定所保障之诉讼权;但司法院大法官认为,该判例未经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邱不得以之为声请解释客体决议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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