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111年元旦即将到来,台中市政府劳工局长张大春26日特别提醒,根据《劳动基准法》1月1日为「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属于内政部法定应放假的纪念日,当天依法应给假并给薪;如当日适逢劳工休息日、例假日,依规定劳资双方应另行议定择日补假。

张大春指出,因「元旦」属于「国定假日」,雇主如有使劳工于国定假日出勤工作的需要,须先事前徵求劳工的同意后才能让劳工出勤,若是日原属劳工工作日,则应依法加倍发给工资;若原属休息日,则应以休息日计给加班费;若原属例假日,非有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则不得使劳工出勤。

张大春说,事业单位出勤模式如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为休息日、周日为例假日,因111年元旦为星期六,适逢劳工的休息日,雇主应给予劳工补假一日,补假日由劳资商方议定之,若劳资双方欲比照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于今年12月31日(星期五)补休,形成三日连续假期亦无不可。

张大春呼吁,事业单位应保障劳工休假权利,如需劳工于元旦期间出勤,应该要依法给薪或另行议定调移给假,另提醒劳工休假期间仍应配合国家防疫政策,安心平安放假。如有劳动权益问题,可拨打专线:04-22289111分机35200,市府1999服务专线或径洽新市政大楼文心楼1楼新市政服务中心的劳工局服务柜台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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