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通奸罪之规定,经司法院大法官以释字第791号解释阐明限制人民宪法第22条所保障之性自主权,违反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从2020年5月29日公布日起失其效力。图为宪法法庭。(本报资料照片)
刑法通奸罪之规定,经司法院大法官以释字第791号解释阐明限制人民宪法第22条所保障之性自主权,违反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从2020年5月29日公布日起失其效力。图为宪法法庭。(本报资料照片)

陈姓女子提告主张老公与洪姓女子深夜通电话且在外牵手有婚外情,她向洪女求偿80万元,台北地方法院认为,司法院大法官已宣告通奸违宪,所以不应承认隐含配偶为一方客体受一方独占、使用的「配偶权」概念,陈不得请求配偶权受损赔偿,判她败诉、洪免赔。

承审本案的台北地院法官吴佳桦是大法官吴陈镮的女儿,她对于陈女以配偶权受侵害为由,在判决理由中论述为何不可做为求偿主张的原因,但也造成小三通奸免赔的罕见司法判决,让法界相当震惊,也有人认为本案上诉后,恐有不同的结果。

吴佳桦法官指出,刑法通奸罪之规定,经司法院大法官以释字第791号解释阐明限制人民宪法第22条所保障之性自主权,违反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从2020年5月29日公布日起失其效力;我国宪法对于以婚姻约束配偶双方忠诚义务,亦不再强调婚姻之制度性保障。

法官指出,配偶彼此间为相互独立自主之个体,不因婚姻关系所负之忠诚义务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决定之特定权利,故在前述宪法典范变迁之脉络下,自不应承认隐含配偶为一方客体,受一方独占、使用之「配偶权」概念。

法官表示,因为她不应肯认「配偶权」之概念,则陈女以洪女侵害其「配偶权」为由,请求洪女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给付非财产上损害赔偿80万元,属无据,应予驳回,洪女免赔。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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