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北国中任职的曾姓及黄姓老师,用亲友家的住处向学校谎称是自己居所,分别诈领8万元及14万元,台北地检署侦办后,2人认罪并缴回犯罪所得,检方侦结后仍依诈欺罪起诉。
曾女及黄男任职的学校规定,只要居住在外县市或是离学校一定的距离,只要能够提供水电缴费单等相关单据的证明,就可向学校请领交通补助费,曾女及黄男竟从2008年起,拿亲友住居所的单据,向学校请领交通补助费。
2名老师不符合资格却请领交通补助费,遭检举并向台北地检署告发,检方调查后认定2人涉犯诈欺罪依法起诉。
在台北国中任职的曾姓及黄姓老师,用亲友家的住处向学校谎称是自己居所,分别诈领8万元及14万元,台北地检署侦办后,2人认罪并缴回犯罪所得,检方侦结后仍依诈欺罪起诉。
曾女及黄男任职的学校规定,只要居住在外县市或是离学校一定的距离,只要能够提供水电缴费单等相关单据的证明,就可向学校请领交通补助费,曾女及黄男竟从2008年起,拿亲友住居所的单据,向学校请领交通补助费。
2名老师不符合资格却请领交通补助费,遭检举并向台北地检署告发,检方调查后认定2人涉犯诈欺罪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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