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对高中生情侣,相恋后嚐禁果,以每周3次的频率,在校内各个角落发生性关系,次数高达数十次。事件曝光后,女方家长向男方提告请求赔偿50万元,男方家长认为这是两小无猜而发生关系拒赔。但法官审理认为,发生关系时男方已满17岁,女方则「未满16岁」,因这关键因素,判男方家长须连带赔偿20万元。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这对高中生小情侣,在一起后以每周3次的频率,在学校教室、女厕和地下室等多处发生性行为,3个半月间发生数十次性关系。

女方家长得知后提告求偿50万元;男方家长则辩称,小情侣是「男欢女爱、两小无猜」,并未违反女方意愿下发生关系,属于「双方家长督导不周」,不能只怪男方;况且少年法庭审理时双方都舍弃抗告,女方家长不应该再提告求偿,认为对方提告行为有谋取不当利益的嫌疑。

不过法官审理认为,男方当时很清楚女方未满16岁,却仍和对方发生关系,事后也坦承不讳;双方在少年法庭裁决舍弃抗告并非抛弃民事上提告的权利;审酌双方财力,最终判处男方家长须付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女方20万元整。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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