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姓女子与国立高雄师范大学签约,担任专案专任助理,岂料上班2个月,竟然连2个月薪资都延迟发放,吴女于是请求校方给予资遣费及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书,校方不同意她提告打官司。高雄高分院更1审认为,校方不能以其他助理未及时缴交请款文件,而延迟发薪,判决学校败诉。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吴女指出,她于2018年5月21日与国立高雄师范大学签约,担任专任助理,每月薪资于次月15日前发放58350元,但校方却于7月12日才发5月薪水,8月2日才发6月份薪资。
吴女主张,契约虽约定若因计画尚未拨款,或未依规定办理工资请领作业,导致迟延给薪,双方同意于经费核拨后或补齐文件时再发薪,但教育部早于2018年5月已拨款,且她于任职期间,每月均按时缴交出勤表。
校方未经她同意,连续2个月迟延给付薪资,又未就此提出具体改善配套措施,严重影响她生计、规划而无法继续劳雇关系,因此在同年7月15日依劳基法规定,以电子邮件终止劳动契约,并请求学校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书、给付资遣费5998元和延迟利息344元。
校方则辩称,迟发薪资是因其他数名助理未能即时缴交出勤表,6月份请款程序跨越2个校区,又适逢暑假期间星期五统一弹性放假所致,情节尚非重大,吴女不得依劳基法终止劳动契约。此外,吴女未向学校法定代理人校长请辞,不生终止劳动契约的效力,她提起本件诉讼违反诚信原则。
高雄地院和高雄高分院上诉审开庭调查后,判决学校只需给付利息344元,吴女不服上诉,经最高法院撤销,发回高分院更1审重新审理。
合议庭法官认为,劳动契约内容并无学校得以其他助理未依规定办理工资请领作业,或以学校行政惯例为由,延迟发给吴女薪资,校方上开抗辩,没有凭据。
此外,迟延发薪损害吴女劳动权,依劳基法规定,她可不经预告终止契约,判校方再赔偿5998元,并应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书,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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