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的翁姓检察官,前年在台北市一家银行办理事情,银行行员因作业疏失与翁不愉快,一旁的张姓男子见状上前劝说,未料反而与翁起争执,张殴伤翁,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将张男依伤害罪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二审考量双方和解,给予张男缓刑2年,全案定谳。
判决指出,张与翁素不相识,双方在2020年7月16日上午9点到银行办理事情,因细故发生争执,52岁的张男在银外的骑楼,徒手抓住翁,并拉扯、殴打翁的头部及身体,致翁受有左眼眶、右背肩胛部钝挫瘀青、右脚大拇指指甲边缘钝挫出血等伤害。
一审将张男判刑3月,他不服提上诉,二审认为原判决量刑并无不当,但考量且一审判决后张已与翁达成和解,并履行和解条件完成,翁也愿意给张缓刑机会,宣告缓刑2年,以启自新。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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