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过世者生前将财产登记于他人名下,且权利归属尚有争议,等待法院判决为其所有,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必须在判决确定日起六个月内补申报该笔财产移转登记请求权。

国税局举例,曾有北市A先生于2013年4月死亡,其继承人于申报期限内(2013年9月)完成办理遗产税申报,但后来发现A生前将不动产借名登记于他人名下,继承人也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不动产。

经歷约六年缠讼,法院于2019年8月判决确定将A土地所有权移转返还给继承人,但继承人却未在判决确定日起六个月内补申报返还不动产遗产税,遭国税局认定漏报遗产税,因此补课遗产税与罚锾。

虽然该名继承人不服申请復查,主张该笔不动产遗产已超过五年核课期间,不应核课遗产税及裁处罚锾,但国税局復查程序认定该笔不动产遗产核课期间应从2019年8月法院判决确定日起计算,未超过核课期间,也因此驳回其復查。

国税局呼吁,被继承人生前因故将财产登记于他人名下,迄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以免遭补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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