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署进一步指出,依据民法第1185条规定,无人承认继承之遗产,于民法第1178条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届满,经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后,如有剩余,归属国库。无人承认继承遗产多由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律师、地政士、会计师等)代为处理,若有剩余现金,由该遗产管理人办理解缴国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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