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财政税务局表示,个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时符合1.无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3户以内,即可申请适用较低的自住住家用1.2%税率课徵房屋税;如果纳税义务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于全国仅持有1户在臺南市的房屋,且供自住使用、办竣户籍登记,房屋税还有「全国单一自住」折减16%的优惠(相当税率降为1%,本项民眾无须提出申请)。
财税局提醒民眾,新购房屋如为自住使用,可利用「契税申报书附联」申办房屋使用情形变更,经审核后如符合规定,即自移转契约订立之日起按自住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无须另外填写申请书,节税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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