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弥平威权统治时期,包含司法、行政措施之国家不法行为所致人民损害,行政院院会今通过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拟具的「促进转型正义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威权统治时期国家不法行为被害者权利回復条例」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促转会表示,过去虽然对受害者金钱「补偿」,但不法的有罪判决仍然存在,促进转型正义条例(以下简称促转条例)通过后,承认国家「司法」不法,公告撤销不法判决,也推动权利回復,这次修法将会更完备国家不法范围,并完善权利回復事宜,包括没收之财产的处理,克服前三部补偿法案的未竟之业。
两部草案揭示权利回復的两大阶段,一、完备平復威权时期国家不法之范围:先依据「促进转型正义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由主管机关确认国家行为是否为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二、从「赔偿」的角度完善权利回復:再依据「威权统治时期国家不法行为被害者权利回復条例」草案,更全面、妥适的平復被害者或其家属权利。
根据被害者权利回復条例,对威权统治时期国家不法行为被害者,进行权利回復的赔偿,涉及生命、人身自由,赔偿金额提高;没收财产部分,将原物返还、金钱赔偿;名誉受损则回覆名誉证书。提高赔偿金额方面,死亡者从旧制600万元提高到1200万元,限制人身自由则採基数制,从1基数10万元提高到12至17万,赔偿金额上限从590万元提高到1139万;若在关押期间死亡,则增给50万元。
促转会表示,自本会成立以来致力平復司法不法,现行促转条例第6条规定应平復国家不法,只限于司法不法判决。但促转会逐步梳理出过去威权统治时期国家不法侵害人民权利之行为类型及样貌,包含各种行政权不法作用,因此提具「促进转型正义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该修正案扩大应予平復国家不法行为之范围,将公告立法撤销之司法不法范围扩及检察官、军事检察官所为之不法处分,并增订行政不法之确认。
此外,促转条例第6条第3项第2款施行以来,依该规定公告撤销之案件被害者或其家属,其权利之回復亦须有明确之法源依据方得以实现,故拟具「威权统治时期国家不法行为被害者权利回復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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