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原住民族委员会在「南岛民族论坛」表演「奇美勇士舞」,阿美族奇美部落认为未经授权擅自利用其专利,侵害原住民传统智慧创作,向原民会、原民文化发展中心及该活动委外承办单位优利公司求偿300万元,台北地方法院18日辩结,订3月11日宣判。
庭末,部落也发布新闻稿说明为什么要提告,部落解释是因为原民会辖下的文化发展中心所属团队,未经告知和取得奇美部落授权下,展演三项专用权标的,而且还跳错违反相关禁忌伦理,且在几次法院的言词辩论中原民会、发展中心、优利公司相互推诿企图模糊焦点。
部落指责原民会更是球员兼裁判,到底这个专用权是在保护谁,主管机关可以自己说了算吗?申请文件条文中的禁忌部分是仅作参考吗?似乎谁都可以说因为发扬原住民族文化,进行国际交流就不需经过部落同意或授权?即使是跳错也是合情合理合法?试问这个专用权保护的对象到底是谁?当初立这个法的初衷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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